一、病退。

條件: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

目前為止更具體些: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周年,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

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

惡性腫瘤、尿毒癥、肢體癱等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

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治療診斷記錄。

辦理流程:

職工在申請病退鑒定報名時須提交《病退鑒定申請表》、《病退鑒定須知》、本人簽字的申請書、正規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報銷憑證以及市、縣兩級醫保中心醫療保險費支付單。需要註意的是,如個人存根丟失,可提供醫保中心存根復印件並加蓋醫保中心印鑒,未參加醫保的單位可提供單位財務醫療費報銷憑證。

工資標準: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區別: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 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區別:在於特殊工種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與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業職工退休:國傢規定,男性職工年滿60周歲,女性幹部年滿55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內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退職:對於年齡達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國傢規定,男職員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隻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1、工作年限不滿10年;2、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傢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於退休人員。

二、退職:

退職是國傢對不具備退休條件,但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經批準自願退離工作崗位的職工的一種處理方法。按照國傢規定,職工由於非因公傷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年老體弱不能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 (工人還需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退職。退職職工,仍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集體所有制職工的退職條件與全民所有制相同,隻是退職後的待遇國傢不作統一規定,由省、市、自治區參照全民所有制退職待遇自行確定,但不得高於全民所有制的退職職工的待遇。

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第二條的規定,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傢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由企業、機關按照下列標準一次發給退職補助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但是退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符合第二條(一)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條(三)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退職有瞭新的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繳費未滿15年的,給予辦理退職手續,待遇由各省規定。

退職條件的最新規定: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第六條、對於因病、非因工致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準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待遇:

總體介紹

按國發[1978] 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基礎養老金+過渡養老金+調節金)*40%+個人養老金

按新辦法計算的退職生活費,如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號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根據 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二)項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l個的生活補助費; 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傢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995 年1月1日與《勞動法》配套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公佈

"1995年3月31日勞動部辦公廳公佈實行的《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辦發 [1995]89號)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與《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矛盾。被鑒定為一至四級者其終止勞動關系是通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來實現的,並非以解除勞動合同來終止勞動關系,與(勞動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對勞動者來說,既保護瞭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休息的合法權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應該享受的退休、退職待遇,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瞭醫療期滿後因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失業;同時,減輕瞭企業負擔"。

國傢勞動部

國傢勞動部於1995年8月4日印發執行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簽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頒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三)項規定"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第一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退職和病退的區別主要在於年齡限制,病退有年齡限制。

內退:

內退,全稱“內部退養”

嚴格來說並不是真正辦理瞭退休手續,隻是在單位內部實行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不過這些人的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正式辦理退休為止。

內退一般是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國企等單位的內部政策,實質是對老員工的一種獎勵。

條件:

一般條件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具體條件如下: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國傢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瞭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綜上以上三種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退休.

孔明,江蘇凡創律師事務所律師,愛解答簽約律師,蘇州大學法律碩士,擅長於勞動、合同、婚姻類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