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含義

第三方通常指合同關系雙方的兩個主體之外相對獨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方主體,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為瞭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糾紛和欺詐。

第三方的前提,是有合同關系的雙方主體存在。當離開合同主體雙方,“第三方”是一種無意義的表述。

以第三方的名義

聲稱第三方,往往是想化身為“公平、公正”的代表。真正公正、公平的行為,需要“第三方”這個角色來彰顯嗎?不需要。用第三方名義彰顯公平、公正,往往是不公平、不公正行為的借口。以公正的名義謀求利益,才是第三方這個“招牌”頻頻被舉起的根本。

有合同關系的一方,委托為其服務以降低履行合同中潛在的損失。接受委托的一方,既要站在委托方的立場上為委托方考慮,也要考慮與委托方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合理訴求和合理利益,更要考慮法律、法規的約束條件。受委托人,追求公平、公正,依法合規,在此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是受托方,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延伸、代理,不是第三方。

律師接受委托為當事人服務,不是第三方;公訴人代表國傢對嫌疑人指控,也不是第三方。各方當事人為瞭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委托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為其提供服務,這也是實現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徑。

安全評價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安全評價,安全評價過程中遵守國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約束,不是第三方。評價機構是為委托方服務,幫助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並對可能存在違法的行為提出糾正的建議。

假借第三的典型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條件審查過程中的所謂的“第三方審查”,其實不是第三方審查,而是審查機關行為的延伸,是審查機關將其審查職能委托給受托人、讓其代行審查職權的行為。

在化工園區也逐漸流行“第三方檢查”,實施檢查的“第三方”,同樣不是什麼第三方。而是接受園區管理機構委托,待其行使職能,是園區管理機構的延伸。

以第三方的名義,成功將被法律、法規束縛的權力放出去,成為“第三方”,化身為公正的市場行為。

第三方審查、第三方檢查中的第三方,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是一方試圖逃避法律約束或試圖規避法律責任的“手段”。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公正性更是無從考證。

這樣的第三方存在,從機制上無助於建立公正、公平的社會秩序,對正常秩序的作用是負面的。

最理想的情況是,第三方人員專業、無私,雖受一方委托,同樣能保持對雙方公平、公正。但這樣的第三方存在嗎?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引入所謂的“第三方”,本質上是行政機關法外擴張,與簡政放權相向而行。園區、協會,委托的第三方,是行政權力的二次擴張。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接受委托獲得瞭行政職權,委托則是將其獲得的行政職權擴張至第三方。協會同樣也因其官方背景而獲得瞭某些行政職權,委托則是將其獲得的行政職權進一步擴張。

典型的第三方

在審判活動中履行職務的法官,受國傢法律的認可,不隸屬於任何盈利機構,為當事雙方做出裁決;傾聽雙方當事人的訴求而不接受任何一方的委托。

在仲裁活動中履行仲裁職務的仲裁員,其公正性被雙方當事人認可,做出的裁決被雙方當事人接受。

第三方服務中,為交易雙方的交易提供便利,並按照約定收取費用。這事實上是三方合同,交易活動本身與第三方無關,但第三方在交易過程中起到幫助作用,為交易雙方提供瞭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