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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對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法律規定大多知曉,但大多數人隻知其規定,不知其內涵,今天我們來簡單來講講《民法典》第1048條這個關於婚姻的禁止性規定。

首先,我們要理解血親的概念,血親主要是指源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又稱自然血親。自然血親基於出生而發生,從己身開始計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都屬於直系血親,均屬於禁止結婚的范圍。

血親還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擬制的血親是指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因為其符合一定的條件,法律給予其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其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均為擬制血親。擬制血親也屬於直系親屬,亦屬於禁止結婚的范疇。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包括:一是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二是不同輩的伯、叔與侄女、姑姑與侄子、舅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之間;三是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我國關於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計算方式。直系血親的計算方法主要為:本人算一代,往上父母即為二代,再往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為三代;本人為一代,往下子女為二代,再往下孫子、孫女則為三代。旁系血親的具體計算方法為: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其本身為一代,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的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當代世界一般通過“親等”計算方法來計算親屬親疏遠近。親等是計算親屬親疏遠近的單位。及即一世代為一親等,親等數越多,關系越遠,親等數越少,關系越近。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方法主要有羅馬法和寺院法。而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於羅馬法的計算法,但是二者並不完全的相同,不能簡單的換算。《民法典》中還是沿用婚姻法關於以“代”為計算親屬親疏遠近的單位規定,方便大傢的理解與適用。

本案中重外孫女與孫子之間是旁系血親,但是按照旁系血親具體計算方法來數的話,已經是五代旁系血親的關系,因此不受法律限制可以結婚。

法律為什麼要規定禁止血親結婚?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基於優生優育上的考慮,二是基於傳統倫理道德和親屬秩序維護。一方面,從遺傳學上來講,父母親通常會將遺傳物質遺傳給下一代,血緣過近的親屬間結婚所生的子女遺傳病發生率遠遠高於非近親結婚所生子女,容易將父母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和缺陷遺傳給子女後代。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有利於防止所生育子女罹患遺傳病、出現畸形等,減輕瞭婚姻傢庭的負擔並提高婚姻傢庭的幸福感。另一方面,從維護傳統倫理道德和親屬秩序的角度出發,近親結婚通常不為民間習俗和倫理秩序所接受。在極度重視長幼有序,主張尊親序列傳統的中華民族,直系親屬直接結婚嚴重違反人倫。無法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擬制直系血親之間通婚會引起親屬關系的混亂,亦難以為社會大眾所接受。